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控制有色金屬工業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保護人體健康,促進經濟發展,特制訂本標準。本標準適用于全國有色金屬工業的選礦、冶煉、加工生產過程及其環境保護實施中排出的固體廢物。
1 定義
1.1 有色金屬工業固體廢物是指采礦、選礦、冶煉和加工過程及其環境保護設施中排出的固體或泥狀的廢棄物。其種類包括:采礦廢石、選礦尾礦、冶煉棄渣、污泥和工業垃圾,無處理設施、長期堆存并對環境造成影響的生產過程排出的固體物,亦列為固體廢物。
1.2 本標準所稱的有色金屬工業有害固體廢物是指具有浸出毒性、腐蝕性、放射性和急性毒性四種中的一種或一種以上的固體廢物及列入表2 的固體廢物。
1.3 凡不具有1.2 規定特性的固體廢物稱為一般固體廢物。
2 鑒別
2、1 有色金屬工業固體廢物浸出毒性的鑒別,應按GB5086-85《有色金屬工業固體廢物浸出毒性試驗方法標準》執行。浸出液中任一種有害成分的濃度超過鑒別標準(見表1)的固體廢物,定為有害固體廢物。
2、2 有色金屬工業固體廢物腐蝕性的鑒別,應按GB5087-85《有色金屬工業固體廢物腐蝕性試驗方法標準》執行。PH 值大于或等于12、5,或者小于等于2、0 的固體廢物,定為有害固體廢物。
2、3 有色金屬工業固體廢物放射性的鑒別。應按現行的《放射防護規定》執行。
2、4 有色金屬工業固體廢物急性毒性的鑒別,應按GB5088-85《有色金屬工業固體廢物急性毒性初篩試驗方法標準》執行。當引起小鼠(大鼠)在48H 內死亡半數以上者,定為有害固體廢物。
2、5 有色金屬工業固體廢物經調查、鑒別確認者,列入表2。
2、6 銅、鉛、鋅、鎳、錫的選礦尾礦(含高砷尾礦和含鈾尾礦除外)機火法熔煉渣,鑒別確認為一般固體廢物。若原料成分和生產工藝改變時,需重新鑒別。
3 管理
3、1 有色金屬工業固體廢物在產生、處理和處置過程中應進行登記,按國家環境保護局有關規定執行。
3、2 有色金屬工業固體廢物處置場應設立標志,按附錄A(補充件)規定執行。
3、3 有害固體廢物的運輸應遵照交通及有關部門的規定,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不得流失。
4 綜合利用
4、1 凡綜合利用具有環境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有色金屬工業固體廢物,必須積極開發利用。
4、2 有色金屬工業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應采用新技術,并防止產生再次污染。其過程所產生的固體廢物應執行本標準及現行有關標準。
5 有害固體廢物的處理和處置
5、1 有害固體廢物經無害化處理,鑒別合格者,可作為一般固體廢物處置。
5、2 有害固體廢物的最終處置應確保不污染環境。進行安全土地填筑處置時,應按附錄B(參考件)規定執行。
5、3 有害固體廢物暫時無條件進行安全土地填筑處置或其他適用方法處置時,應專設防水、防滲的倉庫暫存,嚴防毒物流失。
5、4 有害尾礦可在尾礦庫中堆存,尾礦防滲應加強監測,并按GB4913-85《重有色金屬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執行。尾礦庫封場后應覆土植被。
5、5 放射性固體廢物的處置應按現行的《輻射防護規定》及其他有關法規執行。
6 一般固體廢物處置
一般固體廢物的處置應設固體處置場,集中堆放,分類管理,不得混入有害固體廢物,防止揚散、流失和排入水體。處置場地表徑流水的排放,應按現行的GB4913-85 執行。
7 實施說明
當地方執行本標準不適用于當地環境特點時(如集中生活水源),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訂地方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